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章 管理机构
河北省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根据《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章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建设部门主管全省的监督管理工作,而省辖市和县(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监督职责。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管中承担重要职责,包括:
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相关规章制度。
对招标投标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查,确保活动的合规性。
监督招标投标过程,确保公正公平,有权否定不合规的中标结果。
调解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维护各方权益。
检查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防止合同违规行为。
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在省级以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门管理机构,按照省级规定的权限,负责具体实施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确保每个环节的有效监管。
此外,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行业中,指导建设单位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参与招标活动,包括制定招标文件、标底,以及组织或参与评标、开标和定标过程。
扩展资料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是为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依法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而制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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